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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律师:建议修改婚姻法解释三不合理条款

适用新婚姻法亲子鉴定首案

婚姻法解释三

2008年3月,江苏洪泽县王女士生下女儿彤彤,其丈夫严先生发现彤彤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独自带彤彤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彤彤和严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此后,严先生两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彤彤无亲子关系,皆无果。今年4月,严先生第三次起诉。洪泽县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被告进行充分法律释明,被告仍不配合,故推定彤彤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首案

婚姻法首案

荆女士与李先生婚后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荆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有北京户口。由于经济适用房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买房权属问题首案

共同还贷

2008年9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领取结婚证后。随后,朱女士发现高先生有“小三”后,委托律师起诉离婚。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房产由高先生父亲出资在婚前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办理完毕。 
  2011年8月8日开庭时,朱女士代理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没想到一周过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高先生即向律师发短信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一方擅自出售房产问题首案

出售房产

吴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2008年2月,吴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沈某。引起了钱女士的反对,认为丈夫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3日,她向法院递交了状,被告则是自己的丈夫与沈某。钱女士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签订的购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沈某返还房屋。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的合同并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对钱女士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