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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产问题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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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产问题的深度解读 (2011-08-16 08:01:54)

标签: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分割 大连律师 杂谈 分类: 婚姻继承专题

婚内继承遗产房离婚可分割

大连晚报邀律师深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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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晚报 编辑:叶鹏 时间: 2011-08-15 

■本报记者 赵卓

13日正式实施。《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涉及到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认定等问题。

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的孔令明律师,对此次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观点与此前的观点在哪些地方有所不同,进行深度解析。

婚后父母“赠房”,属个人财产

[案例]

住在沙河口区的小李和小杨是大学同学,相恋多年终于登记结婚。由于没有更多的储蓄,两人结婚要靠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为了表示诚意,小李主动要求婚房登记在小杨名下,但小李的父母却担忧,婚房女方虽也有出资,但毕竟男方家里承担大部分房款,若登记在女方名下,万一将来小两口离婚,婚房如何分割?

[解释]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双方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在《婚姻法》解释()实施前,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的赠与,通常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但此次的新观点遵循了“出资获得权利或利益”原则,即对出资购房双方可明确约定,约定不成的则为按份共有,故父母应保留开发商或银行等出资凭证,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有效证据。

 

婚前房升值再多,对方也不能分割

[案例]

甘井子区的孙先生与江女士结婚多年,去年,孩子考上大连一所大学后,双方决定离婚。但双方对孙先生婚前一套房屋分配上产生了很大分歧。孙先生认为,这套房是结婚前爷爷留给他的,是他个人财产。江女士则认为,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

刘甲明律师告诉记者,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二)只规定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却未明确。而此次的新解释中则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能分割。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予以剔除。

 

共同还贷部分的按揭房增值利益,另一方有权分享

[案例]

吴先生结婚前在西岗区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今年年初,吴先生和妻子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认为现在房屋升值好几倍,既然她参与还款了,则该房屋的升值利益她还必须分享到一半。为此,双方迟迟没有达成离婚协议。

[解释]

刘甲明律师告诉记者,这类案例在离婚案件中非常多见,以前,法院通常仅保护参与还贷一方还贷数额一半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但对房屋升值利益却不保护。但新解释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新解释从尊重风俗的角度出发,扩大了保护范围,故当事人在离婚时应积极行使并主张房产升值分割的权利。

 

婚内继承的遗产房,离婚可分割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