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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十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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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十大“看点” (2011-09-04 11:04:37)

标签: 婚姻法 司法解释 三 沪家律师 贾明军 杂谈

注:本文系《民主与法制》约稿,感谢冯慧主编盛邀及信任!

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虽然已经半月有余,但因其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个人利益息息相关,至今仍是百姓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该司法解释的聚焦程度不仅使立法者“稍感意外”,而且就连我们这些搞婚姻法实务的律师,都跟着曝光率猛增、研讨受访事务不断!

昨天,受江苏省律师协会邀请,笔者和负责起草该部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南京举办了一次《婚姻法解释(三)》的讲座,江苏全省律师参会的热情出乎意料,短短两天时间内,就有一千两百多余律师报名,但仅有四百余人拿到了入场券!律师尚如此重视,百姓民众想必更为关注。昨天一天会议下来,听了几百律师的观点感受,同时也和立法者进行了辩论交流,我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俞加体会深刻。受《民主与法制》冯慧总编盛邀,从一名专业婚姻律师的角度,在此斗胆对该部司法解释做一论述,观点肤浅,仅供参考。

一、 颁布出台有点儿“慢”

《婚姻法解释(三)》是

事实上,法律理论和实务界一直都在期盼着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原因很简单,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案件中一些新类型案件、新问题纠纷不断涌现。比如,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分割问题、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力问题、婚内能否分财产问题、能否强性亲子鉴定问题、女方单方流产是否侵害男方生育权问题、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等等,常常困扰法律实务界。因为角度不同,所以观点不同;因为位置不同,所以看法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甚至是同市不同判的问题较为突出。而伴随着近几年来的高房价问题,房子作为婚姻生活资料在离婚时的分割矛盾日益突出,“都是房价惹的祸”,当事人在感叹的同时,也为之前的法律没有具体分割原则规定而迷茫困惑。

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2008年,最高院应审判实践中的呼声,成立了起草《婚姻法解释(三)》的课题组。我想,起草工作虽然有难度,但起草后的意见征求工作更为难巨。不同法院、不同社会组织、不同男女性别、不同身份角色,对于司法解释的观点看法必然有差异,而在反馈时,必然有形形色色的不同意见。而立法者考量、平衡这些意见的过程,一定不会短暂,经过深思熟虑、左右平衡之后出台的这部解释,虽然显得姗姗来迟,但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谨慎的心态。

二、 明确诉讼“两不管”

首先,“撤销”瑕疵婚姻登记不再管。

此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不再管。什么是“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呢?比如说,结婚领证时一方未到场、用别人的结婚证登记、通过“关系”在没有管辖权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等等。除了不受理这类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外,这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还强调,法院不能创设“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案情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之情况外,一律驳回诉讼请求。可见,该司法解释对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和“撤销”采取了从严的态度。

其次,“未继承”遗产分割请求不能管。

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即,如果老公在离婚时有可继承的遗产,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老婆不能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应由老公继承的财产份额,即使老婆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处理,法院也“不再管”。这条规定背后的“玄机”在哪儿呢?如果夫妻面临离婚,一方故意放弃遗产,另一方将无可奈何。当然,如果另一方以后有证据证明“一方名为放弃”、“实为躲避”财产分割,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不过,这似乎难度很大。从情理上来看,这样规定似乎“不合理”,但从法律上来看,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是法定权利,司法解释也不能干涉和改变。没有继承、何谈分割呢?

三、 亲子确认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