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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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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PART.2) (2012-08-23 19:19:29)
标签: 律师 婚姻家庭 指引 文化 分类: 律师业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67条 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67
67.2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67
67.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67.5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比如是主要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或者是子女抚养权争议方面;
尤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权益,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
第68条 律师代理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68.1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68.2双方经济收入状况,收集证据证明一方的生活困难状况,以及另一方的扶养能力状况;
68.3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
68.4确定扶养标准的依据。
第69条 律师代理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69
69.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69
69.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69.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9.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见。
第70条 律师代理赡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赡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0 ’
70.2被赡养人的现状及有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有无其他赡养义务人;
70.3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70.4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及其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71条 律师代理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71·1收养关系的建立情况,是否签订有收养协议,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是否有效力等问题;
71.2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实际抚养情况;
71.3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71.4被收养人的态度,比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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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及相处方式。
第72条 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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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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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明显不适于继续探望子女的事实。
第73条 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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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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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一方当事人因胁迫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74条 律师代理离婚后的损害赔偿纠纷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