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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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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房产分割

作者:靳志斌 时间:2011-03-28 查看(1449) 评论(0)

                                                         作者:靳志斌律师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独立,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而在大部分的家庭中,房产分割成为该类离婚案件中的主要焦点问题。

  日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意见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据相关媒体调查:有72.7%的被调查者支持“婚前购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实我国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就规定: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只是对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婚后房产增值的部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按照此次修改的意见操作的,可以说是,实践在前,立法在后。只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出现同一性质的案件出现不同结果的判决。此次修改意见的出台,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不仅使得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有法可依,而且也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亦能有效减少因“利益结婚”上演的“闹剧”,防止社会上出现更多的马诺试“宁在宝马里哭,不在自行车上笑”思想的形成,让更过的人明白,个人的永远是个人,不会通过一场婚姻把财产变成自己的,有利于净化歪曲的社会婚恋观。

  有些女性觉得男方购买的房屋理应有自己一半,这是典型的封建观念,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女性独立的精神不符。“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

  有网友表示对《意见稿》无法接受:“我的房屋产权在老公名下,房贷由他支付,但日常开销由我承担,还要做家务、看孩子。新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房子跟我一点儿没关系了,还有谁敢做家庭主妇?” 对于该网友的担忧,其实是对婚姻法的误解,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对婚后财产如无约定,则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比如价值100万的服务,婚前男方支付30万的首付,夫妻婚后还贷50万,到离婚时还有20万的房贷未还,且在离婚时服务已增值30万,那么根据《意见稿》的规定:该房屋应归男方所有,且男方应偿还剩余的20万的房贷;对于婚后偿还50万元贷款和30万的房产增值,夫妻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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