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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股权的案例

【核心观点】

一方婚后创立的公司,另一方没有参与经营也可以要求分割股权

 

【案例简介】

王女士的丈夫李某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他拥有这家公司60%的股权。双方结婚多年,李某的事业越来越大,夫妻双方的感情却越来越不好。最近,王某与妻子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处理财产方面分歧很大。李某认为企业虽是婚后办的,但是自己和其他几位股东经过十几年拼搏做大做强的,与妻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只同意均分现有的住房、车辆和存款,不同意分割公司股权。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虽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结婚这么多年,在家照看老小付出了很多,应该平分包括李某股权在内的全部夫妻财产。那么离婚时,配偶一方在公司里的股权能分吗?

 

【法律分析】

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张女士可要求对王某目前在公司中600万元股权的收益进行分割。

配偶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应以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可经法院判决分割,判决一方持有股权并对另一方以评估折价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原为夫妻二人公司,可直接将公司股权判决分割归双方当事人所有,然后一方在不愿共同经营公司时,再按《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判决股权双方分割,非股东一方并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还要受《公司法》相关股权转让程序规定限制。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