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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一时间网络、媒体众说纷纭,似乎很多人都成了婚姻法方面的专家。俗话说: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部婚姻法有那么多解读,其实也不奇怪。可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一看到某些媒体的诸如“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的标题,估计连报道正文和婚姻法都没看过,就以为天下要大乱了,男女要不平等了。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些人把它理解为新婚姻法我感觉实在是搞笑。司法解释,通俗的说就是法院再引用婚姻法进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争议性的问题,或者是由于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直接引用婚姻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婚姻法的司法作出一些解释。所以说,婚姻法解释并非是对原有婚姻法的改变,而是对婚姻法一些争议性问题的明确化,至多也是对原有婚姻法解释的改变,理论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无权改变婚姻法的。

  下面进入我们的主题。按照某些人的说法,婚姻法解释(三)严重伤害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感情,从事实上扩大了男女不平等,继而全面否定了婚姻法解释(三)。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们来看看这条被广为痛骂的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广大网友没有注意到这只是第七条第一款,还有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一款。

  就这样一个严谨的法律语句却被某些人压缩成了: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首先得说明的是,该条条款中的一方可不是“一方”可没有特指“男方”,你可以理解为: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那我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买房子给女儿女婿没份。当然由于中国5000年的传统都是男婚女嫁,女方进了男方家门,造成了事实上的房子一般是由男方提供,所以说“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倒也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但是这个“没份”确却是个很有争议性的词汇。“没份”,可以是所有权的没份,可以是居住权的没份,可以是继承权的没份,你要它大,它可以大的没谱,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没份”到底指什么呢?我们一个一个来看。首先是所有权,解释中规定“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没什么争议,应属于夫妻一方。再来看居住权,对于居住权,婚姻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在下暂时也没有查到。但是从中国的公序良俗来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于另一方享有产权的房屋,理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而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到,即使是离婚的,如果另一方生活确实困难,那一方也应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当然,如果你要问极端的情形就是一方非要将另一方扫地出门,以我现有的法律知识,我是真心无法回答了。最后是继承权的问题了,继承法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以假如有个不慎,男方先女方而去,那女方对于男方名下的房屋享有同父母、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当然这个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我们回到第七条,第七条中涉及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某些人估计是一看到这个条款就已经气疯了,而忽略了这个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这个第三款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婚姻法中早有规定,即只要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民法中确定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对于明示,即使是明示,既可以是口头明示,也可以是书面明示。所以我说,这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违背立法机关制定的婚姻法。关于这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采取的是明示的方式。而到了婚姻法解释(三),则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推定父母赠与子女一方,当然父母也可以明示赠与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自愿订立协议为共有,这样的情况下,就是夫妻共有了,估计这样的情形现实中不会很多,但不是很多不代表不可能。广大网友一味强调“儿媳没份”就说得太绝对了。更何况一般来说,“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只会在离婚时才会摆到台面上来,如果这时候把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进行分割,从情理上来说也有违父母的意思。所以,我认为这第七条,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都应该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