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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条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此种情形下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第二个是明确了补偿的内容不仅包括还贷的本金还包括相应的增值部分。实践当中各地法院都无一例外地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把房屋判归了产权登记一方;但补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上却完全不统一。

  有的法院根据出资比例计算补偿,即个人财产部分占已付房款的比例,乘以房屋的当前净值(市场价减去未还的贷款),来计算房屋补偿款。这个算法我认为是最公平的,最准确的,从数额上看,也是补偿价最高的一种算法。

  有的法院根据房屋增值倍数来计算补偿款的,假如购买价是三十万的房屋,现在市场价是九十万,那相当于升值3倍,以此为系数,如果婚后共同还款是16万,就用系数乘以相当于个人还贷部分的8万元,就得出8*3=24万的结果。这种算法是大众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也是最简单的算法,从数额上看,补偿价款处于中等水平。

    有的法院的把本金和增值分开来计算的,相当于个人还贷的本金部分很简单,对于本金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是按个人付款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再乘以当前房价来计算的,两部分之和就是总的补偿款。从数额上看,补偿价款也是最低的,低于大众容易接受的算法和标准。

造成各法院判决标准不统一的症结在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差,所以造成了各法院理解的不同。多数法院内部其实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也是不统一的,即便是同一法院,下属的不同法庭都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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