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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条是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何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2、“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包括:① 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②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第一种情况属于赠与。第二种情况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借贷,此时的不动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 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注意如下问题:当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应区分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形。①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前时,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真实意思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②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后时,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