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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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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作者:马艺宾 时间:2012-03-11 查看(121) 评论(1)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年428日第一次修改婚姻法就确立了的。当年1224日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一的第19条特别强调规定婚前财产或者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个人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是早已确定的法律规则。这个规则已经实施整整十年了,而婚姻法解释三不过是延续了婚姻法十年前的规定,所以,声称新解释会改变婚姻观念的专家只能是不懂法律规定的伪专家,渴望以此可以裸婚的年轻人也不过是急急忙忙的抓了根无法救命的稻草而已。至于女性利益代表者炮轰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也是打错了方向,要打也应该打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一句话,婚姻法解释三是新解释,但延续的是旧规则,任何过分的解读和争议都是虚构前提,展开虚假的论证。 
   

    解读:必要证据前提下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包括请求确认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

    解读:本条解决了父母未离婚情形下小孩抚养权请求权的问题,同时,本条解决了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如在校大学生)的抚养费用问题。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本条解决了 “离”财不离婚的问题,即一方有重大违害夫妻财产的行为、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拒绝支付重大人道主义医疗费行为的,可主张“离”财不离婚,以保障夫妻相对方的财产安全;本条的执行必须同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解读: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依照该条规定,该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投资或经营性等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规定实现了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的对接。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与一般的监护规则对接,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为提起诉讼,人身代理权限的突破。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解读:离婚与养老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