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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小常识

一.   财产关系
(一)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该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2.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1.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分配没有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5、上述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吗?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如果是假结婚,分手时财产如何处理?
1.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不再干涉但也不加以保护。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的处理若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签字即生效,无需通过法院予以确认。
2.双方对上述问题有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共有财产。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双方共同债权、债务。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八)同性恋一方离婚时应该给对方损害赔偿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对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隐瞒是同性恋者的事实,不是法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形。
3.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明确排除了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情形。
4.如果隐瞒同性恋事实的一方,自愿给付对方损害赔偿,法律并不禁止。
(九)同性恋者想与配偶离婚,对方以给付赔偿为离婚条件,该怎么办?
1.除非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离婚,通常法院针对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会进行调解,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2.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尽管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3.如果同性恋者不愿意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可以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坚持自己的主张,即要求离婚且不同意给付对方赔偿,等法院驳回起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十)一方为分得财产和另一方组成婚姻,然后再离婚,如何预防?
1.双方在结婚前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一)  能不能就不发生性关系进行约定?
1.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原则。
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强奸”,即使丈夫不遵守协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难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能不能约定不生子女?
1.财产可以约定,而生育不能约定。因为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同时,这一约定也是无法执行的。就这类协议履行的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2.虽然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但并不等于女方不同意生育,就是侵犯男方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没有必须生育的义务,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 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3.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
(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要遵守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四)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如果是假结婚的情况下呢?
1.目前“婚内强奸”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2.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
3.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离婚诉讼阶段,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
4.假结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五) 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可以遗留给同性伴侣吗?
1、一方去世后,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按遗嘱(或遗赠)办理财产继承手续;若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遗产继承前,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其中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死者的遗产。
4、如果一方打算将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同性伴侣,应当有书面遗赠。
(六)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离婚时还有帮助对方的义务吗?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应视为各自能够独立生活,有困难一方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生活确实困难,否则离异时对方不承担扶助义务。
2、“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司法实践中,对一起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的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经济各自独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视为能够独立生活,且另一方收入没有固定保障,因此对于要求另一方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七)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即使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3、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4、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