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专家深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法律快车 > 吉安律师 > 曾庆鸿 > 律师文集 > 正文

专家深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吉安律师

作者:曾庆鸿 时间:2011-09-26 查看(215) 评论(0)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7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无效及撤销途径】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三代以内的近亲结婚、有疾病禁止结婚的、不够法定年龄的。

2、婚姻登记属于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主要有:非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登记、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

3,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特别规定除外)或者行政诉讼(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条 【亲子关系的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1,要说默认,如果是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请求确认非亲生的情形,默认其实是"亲生",请求方得有必要证据,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当然得反驳了,也得拿出证据来啊,就是亲子鉴定。

2,第二款其实包含了非夫妻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方(一般是女方)请求确认亲生,默认(即推定)是非亲生的,请求一方得有必要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如果不提供那就负举证不能的后果:败诉。

3,举例:男方抛弃了已经怀孕的女方,一种是女方生养小孩后,因为经济困难,想通过诉讼、亲子鉴定等途径,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男方不愿意鉴定。如女方提供了必要证据,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4,举例:一种是女方生养小孩后,重新组织了家庭且关系和睦,孩子与继父也非常融洽。前男友得知情况后,出于种种目的,想通过诉讼、亲子鉴定等途径要回亲生子女,而女方明确表示反对。就算男方提供了必要证据,法院也不“一定”需要就此推定亲子关系。

任何一种立法或解释都应注重公平正义,婚姻法及解释在适用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第三条【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婚姻法》对此早有详细规定,未成年子女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保护弱者权益。

2,满十八周岁但仍在上学,应该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查《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第四条【婚内财产分割权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