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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解析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因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上述四情形中,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可能涉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赔偿。

 

提出请求的主体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