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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专业离婚律师南山婚姻法律师

 解释三明确了“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情侣或夫妻之间在商量与磨合的过程中,出首付的一方可能会妥协,并承诺将房产价值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此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真正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 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说明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实践合同,通俗地说,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赠与合同成立了,但是尚未生效。只有在赠与人把赠与物在法律上转让给受赠与人之后,才生效。对于不动产来说,必须是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赠与才成立。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在没有把房产真正变更至两个人的名下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 解析 受赠与人如何保障自己权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何种例外情形? 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情侣或夫妻间的赠与合同,受赠与人如想保障自己能顺利享有房子的另一半产权,唯一的方式是将赠与合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对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 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解析 此条即规定了“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于婚姻关系中接受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出资购房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即便是婚后出资购房的,也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 对于接受赠与财产的性质的规定,最开始,尊重意思自治,贯彻私法原则。父母说给谁就是给谁。然而,万事总关情,婚姻一事尤为如此。划得分明,颜面过不去,当事人及其家长不免遮掩支吾,行为模棱两可。此等情势下,解释三直接规定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谁的父母出资,房子产权就属于谁。
张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姻赔偿、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更名、追加抚养费等各类婚姻案件数十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
张律师目前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事务:代理离婚诉讼(包括:代解除婚姻关系、代分夫妻财产、代争抚养权、代离婚索赔、代办涉外离婚、代除同居关系、代理离婚后抚养权和抚养费、代理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案件起草法律文书、离婚纠纷中法律问题咨询、协议离婚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及离婚协议的起草、婚姻生活中家庭财务管理等。温馨提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聘请专业律师,就像到医院看病要找专家门诊一样;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要聘请一个实实在在、讲诚信的律师,而不要聘请一名夸夸其谈、缺乏职业操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