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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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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 (2013-03-05 10:40:58)

标签: 洛阳律师 杂谈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未涉及”的理解

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义祥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下称《解释(三)》),其中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称”第18条”)。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我以为其关键既不是“依法予以分割”,也不是“未处理”,而在于“未涉及”(或者也可以说“涉及”)。因为,就“未处理”来说,一,仅是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二是,从该条司法解释的整体来看,显并非所有“未处理”的财产都应当再行“予以分割”。其次,对于“予以分割”的概念来说,肯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前面提到的“未处理”。既然“予以分割”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其当然就不是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牛鼻子”。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只能是“未涉及”。

之所以说“未涉及”是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还在于“未涉及”是没有先决条件的。不象“予以分割”,既要受到“未处理”的限制,又要受到“未涉及”的限制;二是,“未涉及”显应该是法院审查以后被证明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第三,”第18条”之“未涉及”是一个全新概念,以往司法解释中未曾出现过(在先前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同词语虽有出现过,但不是中心词,无关紧要,与“第18条”中的“未涉及”不是同一回事)。

婚姻案件是实践中的常发案件,所以,准确理解“未涉及”,对于准确理解”第18条”,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的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释(三)》出台时间不长,有关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论述并不多,对其中的”第18条”的见解性论述更是不多。笔者发现“未涉及”概念的重要之后,经检索,对《解释(三)》比较权威的论著一共只有两本,一是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任主编的《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立新教授主编的《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但这两部专著因为是对《解释(三)》整个解释的论述,虽也都是逐条论述,但未免比较笼统,在对”第18条”的论述中,虽也反复提到或强调“未涉及”,但并没有就到底什么是“未涉及”,哪些情况才能界定为“未涉及”,抑或“涉及”进行专门解释。有的地方,其表述甚至还似乎有自相矛盾之处。如奚晓明主编的书中,一面强调“未涉及”,强调“真正的未涉及”,但同时又说“可以讲,制定本条解释的核心用意是要解决从来没有真正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讲法,显是将对“第18条”的理解与适用的重心放在了“未分割”上了,而不是“未涉及”上)。这种含混的学理解释,似乎不仅没有把“未涉及”解释清楚,反而把对”第18条”的理解搞乱了。所以,这些理解,虽出自顶级权威,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从实用性方面讲,显不能说是已经充分到位的。

于是,笔者狗尾续貂,拟结合自己办案中的体会,专门就”第18条”中的“未涉及”,抑或“涉及”谈点体会,供法律同仁参考,不妥之处也请批评指正。

与“第18条”相关的内容,在我有案可稽的,最早只可上溯到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下称“第209条”)后一个分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相比较此后的《婚姻法》第47条(下称“第47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第209条”的概念应该是最欠规范和严谨的。

第一,它没有对讼争财产作离婚时已发现和离婚后才发现的区分;

第二,进而,虽然属于(离婚时)已发现,但只要是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当事人都可再行起诉;

第三,尽管此处已用了“涉及”,但其不是中心词,整句的中心意思并不在判决时已涉及或未涉及,而在于判决中是否已作处理,甚或,去掉“涉及”也不会影响整句话意思的表达。

尽管其表述欠规范和严谨,但它确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规范的源头和“鼻祖”。

相比之下,“第47条”则有了很大进步,其表述要严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