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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2013-12-14 11:09  自考365 【】【我要纠错】

  问:试述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未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制度,这是结婚制度上应予填补的立法空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燃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因违法婚姻而导致的纠纷占有一定的比重。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是对其婚姻权益的重要保障。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就法理而言,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只是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还事物以本来面目。无效和撤销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前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当然,这方面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婚姻在客观上是违法的,但并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如当事人不知本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制裁,是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同相应的外国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两者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并未列入无效的原因,而是以补办结婚登记为救济手段的。叉如:婚姻的撤销仅以当事人一方受胁迫为单一的原因,不及其他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无效的和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在效力上不作区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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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自考365网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四门过了三门,满足了,下次继续努力。《英语(二)》92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80分,《劳动政策分析》7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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