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谈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实务中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处理

      以个人为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案件,如果要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执行,首先需要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海淀法院执行部门经过调研发现,在试图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中,对于债务性质的判断存在以下两个难点:

    一是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债务性质。以个人为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案件,申请人在诉讼时大多只将直接与之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夫妻一方作为被告,很少有直接起诉夫妻双方的情况。当部分案件在已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但因财产不足而未能执结时,申请人大多会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或直接要求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但这些案件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几乎都没有确定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海淀法院执行部门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经常出现夫妻另一方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

    二是确定债务性质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在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确定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配偶个人财产进行执行以及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是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以明确执行依据,还是告知申请人另行通过诉讼确认债务性质,都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未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如果进行审查,程序上缺乏明确依据,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而如果不审查,申请人重新进行确认之诉会耗费较长时间,可能会对将来的执行工作产生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在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海淀法院执行部门提出建议应对此类问题:

    一是应谨慎地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但不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

    二是通过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等方式执行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采取强制措施后,争取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协议,通过这一方法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三是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发生对立,激化矛盾。应保障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尊重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