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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子、孩子等焦点问题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本报邀请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权威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

【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

【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

【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

【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