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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简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作者:张春辉律师  电话:159 1111 7909

案情:

评析:笔者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经过详细沟通,对案情进行了梳理,确定了本案要点。经过笔者的努力,促成本案双方以法院作出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既不伤和气,又使得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一、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

二、不能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应当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为由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李某应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