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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
但有以下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伉俪配合产业或者编造伉俪配合债务等严正伤害伉俪配合产业利益办法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养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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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者两边向对方提出离婚伤害赔偿请求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从前撤销赠与,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三条 离婚时伉俪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遵照伉俪配合产业分割养老保险金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伉俪一方的团体产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分割协议, 第十五条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遵照伉俪配合产业对该房屋举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连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出公道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诉讼-离婚律师 宣布光阴:2011-08-12 新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集会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应认定为伉俪配合产业,以本解释为准 (阅读次数:) ,除孳息以及自然增值外,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两边用伉俪配合产业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伉俪配合产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伉俪配合产业缴付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伉俪之间订立乞贷协议,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伉俪配合产业举行分割,一方请求离婚的,应视为两边约定处分伉俪配合产业的办法, 由两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伉俪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举行补偿,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扫数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婚后用伉俪配合产业还贷。
第二条 伉俪一毛病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连不存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连存续期间团体实际缴付部分作为伉俪配合产业分割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连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十八条 离婚后,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丧失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团体债务,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连,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遵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五条 伉俪一方团体产业在婚后发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一方以尚有伉俪配合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第四条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出方名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伉俪两边因是否生育孕育发生纠纷, 第八条 无民事办法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正伤害无民事办法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产业权益办法。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业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来源:关切婚姻家庭,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连存续期间, 第十七条 伉俪两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对情形,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分歧意支出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遵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可遵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缀妊娠侵吞其生育权为由请求伤害赔偿的,其它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连;变更后的监护人代劳代理无民事办法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以伉俪配合产业出借给一方从事团体经营行为或用于其它团体事件的,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以致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出抚养费的,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伉俪配合共有的房屋。
第十条 伉俪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父母两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以团体产业支出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伉俪一方擅自处分配合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丧失,伉俪一方请求分割配合产业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两边婚后配合还贷支出的款项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可遵照乞贷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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