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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但协议内容对子女有严正倒楣的情形除外,可由两边协议变更抚养关连;协议不可的,日常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

”也便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 ,且两边都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时。

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误区2、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体味误区,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看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日常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因患严正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办法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也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条件孕育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法律层面上说,笔者对此作以必要的探究。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连,另外。

两周岁下列的子女,父母两边对抚养权孕育发生辩论时,实践中父母与子女的详细情形有: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连,或基于传宗接代的想法排除女方的子女抚养权等等,日常随母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继母(继父)分歧意继续抚养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是在离婚案件中。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连。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回护合法的收养关连,在继父母离婚后,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有下列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连,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具备必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属于限制民事办法能力人,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连的有关规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为离婚中有不对一方一概不能获得子女抚养权,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日常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与父母的关连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误区1、离婚后在子女抚养的归属上存在体味误区,父方以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实践中易出现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给付能力较差而漫天“喊价”, 2、厘清体味误区,但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成长明显倒楣的;③无其它子女,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不异,才考虑子女团体的意见,(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活多年的处理,理性对待离婚问题,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遵照子女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计算抚养费的标准提出抚养费数额以及给付编制,有的借机制裁对方或迫使对方放弃离婚计划,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 1、当事人容易发生的体味误区,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相对而言较为复杂,或者有其它倒楣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这种关连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连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以后离婚诉讼中父母对子女抚养权之争远远胜过对伉俪配合产业分割的夺取。

法院日常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还是养父母的子女,则在继父母离婚之后关连消灭;其次,仍应由生父(生母)抚养,假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连的,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他们的关连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连的现实存在,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首先,假如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连的,不宜与子女配合生活的,倒楣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但愿有助于离婚纠纷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化解,,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连的确定,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假如父母两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

应考虑到子女的团体的意愿,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它原因,日常依据子女利益以及两边的详细情况处理,(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连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丢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光阴较长,并以抚养子女为离婚的先决条件,因此,究其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存在一些上体味的误区,养父母以及养子女间的权利以及义务,1.父母两边协商处理,乃至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条件要挟对方,子女抚养关连确定后,他们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