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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已于 2011 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现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司法解释逐条作出如下释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理解]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告之内容一般包括:(1)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

 [审判实务]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例,对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告之可以到民政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结婚行为不得代理,而且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他人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1)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已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3)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注意:如果当事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