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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全文2013年最新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配合扫数的产业,保护平等、不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连,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连的基本准则,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胁制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十五条 伉俪两边都有参加临盆、事情、学习以及社会行为的自由。
胁制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被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为伉俪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危险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产业,相互帮助。
第十六条 伉俪两边都有实行诡计生育的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伉俪可以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和婚前产业归各自扫数、配合扫数或部分各自扫数、部分配合扫数,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十三条 伉俪在家庭中位置平等, 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和婚前产业的约定,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不具备伉俪的权利以及义务,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确立伉俪关连, 收费法律咨询中间 天下十万律师查询 ,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得结婚证,以夫或妻一方扫数的产业了债, 回护主妇、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伉俪对配合扫数的产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四条 伉俪应当相互忠实,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归伉俪配合扫数: (一)工钱、奖金; (二)临盆、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产业,胁制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遗弃,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 第十七条 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可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看护无不对方的原则判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胁制结婚: (一)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全自愿,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 实行诡计生育。
胁制重婚,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两边具备约束力。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胁制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办法,胁制家庭暴力,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结婚年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胁制结婚的支属关连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男女两边约定,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定归各自扫数的,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应当补办登记,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伉俪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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