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武秋英诉李讲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原告武秋英,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李讲用,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中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秋英诉被告李讲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秋英、被告李讲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同居后感情较好。被告于2004年外出务工后没有向家中寄过一分钱,也没有回来过。今年过春节时,被告与原告生气,并让原告把嫁妆拉走,被告又外出至今无音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两个子女每人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李讲用辩称,一、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要求原告返还从订婚到结婚所送的彩礼共8000元。三、二个子女应随被告生活,为了照顾原告,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2004年9月16日生育长子取名李鹏龙,现随被告生活,2006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取名李雨婷,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四平柜一套、写字台一张、梳妆台一张,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娘家。被告的个人财产有创维牌21英寸彩电一台、天鸟牌洗衣机一台,上述财产原告拉到其娘家。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称其给儿子看病所借的钱及被告称在外做生意所借的钱2000元,双方相互否认,亦均未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应当予以解除。为了有利于子女今后健康成长,两个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原告称其给儿子看病所借的钱及被告称在外做生意所借的钱,双方相互否认,亦均未举出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原、被告同居时间长达2年以上,并且已生育子女,故不再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男孩李鹏龙由被告李讲用抚养,女孩李雨婷由原告

武秋英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二、原告武秋英的个人财产四平柜一套、写字台一张、梳妆台一张归原告所有,被告李讲用的个人财产创维牌21英寸彩电一台、天鸟牌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接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清 淮

                                                  二00九 年四 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