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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子女抚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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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子女抚养如何确定

作者:胡开盛  时间:2014-02-02  浏览量 0  评论 0     

 

    离婚时子女应当跟随哪一方生活,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未能协议一致的,根据法律规定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稳定的居住环境,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即双方都要求子女随自己一起生活或双方都不愿意子女随自己一起生活),这种情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以上是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原则性规定,另外笔者在以往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人甚至是一些专业人士将抚养和抚养权的概念混淆了,离婚时的抚养归属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就是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思,抚养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令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而并非是请求抚养权归哪一方。所以在书写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一字之差意思全变,到时可能在立案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