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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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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法确立了子女抚养的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的要点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地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如夫妻双方的工作稳定情况、有无不良嗜好、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
2、双方父母的基本情况的取证
很多情况,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的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特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有表达能力子女的意见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孩子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者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的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是由父还是由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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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思考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随其实际生活后,常常因为精力和费用付出较多,而深感离婚时要求对方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太少,于是常常会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变更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变更约定的抚养费以及如何勘酌各种变更要素,笔者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曾进行认真思考,现将有关观点阐述如下:
首先,应确定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合法性。《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婚姻法倡导的是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由法院裁判。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抚养费的负担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能够有效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形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因此,在确定是否变更抚养费数额时,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除非协议内容损害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着重考虑影响抚养费给付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抚养费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基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是否出现必要的变更情形。针对具体案件时,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同时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能否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医。 【全文】
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全文】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进行的讨论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子女抚养由谁进行,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因此,离婚子女抚养的问题与夫妻离婚时子女的年龄密切相关。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法条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⑴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⑵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⑶ 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⑷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全文】
离婚孩子归属和房产纠纷咨询法律建议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下几个问题:
1、孩子2周岁了,因孩子的父亲外面有情人,并且还拿走了夫妻的共同财产20万,和情人走了,如果孩子的母亲要离婚,但是她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孩子的父亲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想要这个孩子,且有孩子的抚养条件(有近千万的资产),孩子的母亲是否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2、宅基地的户主是孩子的爷爷,那么孩子的父母是否有产权?如果拆迁的话,孩子的父母是否有拆迁款?
3、宅基地拆迁既?回迁房面积又给钱,(注:回迁房得用拆迁款买),房屋面积是按照户籍人口给的,每人70平米,如果离婚后,孩子的母亲是否应该得到她和孩子的140平米,如果能得到140平米,那么这140平米是在拆迁款里出,还是孩子的母亲自己出? 【全文】
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咨询
网友提问:
抚养费还是9年前的判定,现在孩子长大原先的抚养费早已远远不够,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也已经两三次,只增加了80元,现在再上诉,应怎样应对男方的理由?
每次男方的理由是:1、他还要结婚的,那要抚养他现在的家,不能再给孩子增加抚养费了不然会影响他的生活;2、抚养费只是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用不包含在内的,所以他可以不负责;3、工资不够,不能给多的。
男方今年42岁,在政府机关开机动车,已经拖欠了三年零七个月的抚养费了,执行庭催也不理睬。几次上诉对方还找法院里的关系帮他说情什么的,想请教各位人士要如何对付这些情况?问题补充:
别说什么找媒体,现在的媒体太多的是只顾及自己的报道新闻够不够吸引眼球够不够上新闻奖标准,有几个会道德到顾忌当事人的人身尊严感受的?只是普通百姓不想闹那么大动静!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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