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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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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作者: 时间:2013-02-28 浏览量 21 评论
张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某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应城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按习俗举行过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现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审理结果】
调解分手: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给付当年抚养费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应城民初字第00940号
原告张某,女,应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应城市人
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于
给付当年抚养费
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胡学斌
【律师点评】本案是同居关系纠纷,就是没有拿结婚证,但是同居生活在一起,像夫妻一样生活,甚至举行过婚礼。对于同居,国家的态度是一步步在改变的,最开始改革开放之前,法律认为同居是“非法的”,因此叫非法同居,同居关系一律依法解除,随着改革开放,法律不过多干涉个人生活,对于同居的态度,是既不干涉,也不支持。法律不再强制解除同居关系,理由在于,双方同居时并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既然同居自由,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时,法律也不管,由双方自己解决。但是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有争议,依然可以申请法院解决。因此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双方感情稳定时,一定要依法领取结婚证,而不要仅注重婚礼,因为,在中国,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同居纠纷与离婚纠纷,在财产处置等方面,法律适用并不完全相同,只有领取结婚证,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的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随时可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