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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里的智慧
理解历史家说光绪皇帝是慈禧从妹妹那儿过继来的儿子以及慈禧最后认定光绪忘恩负义以及光绪为什么会让慈禧觉得自己忘恩负义了以后,再来读《收养法》,就更能体会每条法条中的智慧: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十四岁以上的孩子基本上可以自我生存了,尽管这种生存是艰辛的,但对于孩子来说,这种谋生的艰辛只不过是暂时的辛苦而已,如果进入一个非父母的家庭,可能暂时的生存问题解决了,但收养关系可能带来的心灵的考验更为艰难。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论收养人对被收养的孩子如何与自己的孩子一视同仁,被收养的孩子都会觉得自己寄人篱下:林黛玉在贾府可以说是特权人物都感到自己寄人篱下!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这个条款显然是中国特色,特别是华侨条款更是一国多制的特色,并且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一个家庭能够收养好一名孩子就很不错了!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对于孤残和弃儿,尽管收养人有子女,尽管不是只收养自己一个人,但是有聊胜于无!
以上几条,仅仅是举例说明,实际上每一个条文都充满了对这种艰辛的情感的慈悲!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