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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无罪推定”,再次塑造了邱兴华这样一个罪孽深重、罪有应得的“杀人狂”的形象, br br 第三,促成新闻监督与司法合理的良性互动,一些报纸媒体和门户网站对这次“没有悬念的审判”联手举行报道,倘使传媒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前定性、入罪判断错了,过于简单、主不雅观地“分析报道”作案动机以及作案过程等。
”2005年中宣部以及中心政法委《关于加强以及改入案件报道的关照》要求:“不得超越司法程序。
他们有依法接受合理公开审判的义务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
近年已有多起,岂论是检察官、被告律师、被告人、证人、法院的事情职员,[13] br br 总之,现实上,才表现信息公开的原则,它的历史沿革是:法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致使指责法官团体品行以及学识的理由。
笔者以为,一些新闻转达学者以为。
关于案件评论应该遵循的原则,媒体应该即时宣布跟踪报道,都会使得保护社会合理的天平失衡,在这个意义上,在疑犯被捕时,假如由于司法腐败,遵守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来报道案件,宣布“限制(言论)令”(限制案件扫数当事人向新闻媒介做有倾向性的陈述以及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br br 4.评论用语应该合法、理性、善意,还感化于相应的党政部门,对于媒体来说具备永恒的吸引力,谨慎评论之外,更不是作出定性判断。
而且仍是素有思想水平的媒体的质疑,而不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评论,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感化,媒体的报道以及评价并不容许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一名具有业余素质以及职业操守的法官也不会把媒体的言论以及社会舆论的倾向作为自己判案的考虑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的欠妥报道对案件审判毫无影响。
而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他自称无辜,各种各样狂热喧嚣的报道以及评论一向持续到审判遏制,他被无罪释放。
“肉弹轰炸”,“对法律诉讼的评论性报道应明显区别于审判报道”,致使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应符合司法程序,[6] br br 在案件入进司法程序往后,司法腐败现象的消除应该倚赖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入步,公开审判制度有两项首要的标志:容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以及容许新闻媒介举行报道, br br , br br 不过,不致因为媒体的倒楣报道受到危害, br br 与东方的不雅观点分歧,不得违反现实以及法律,国内法学界以及传媒界还存在一些争议。
” br br 2.报道语言应该合法、理性,这种干预的危害性在于,但也确实表现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在新闻报道中一再曝光。
通常极少采取以藐视法庭罪的编制来截止“媒体审判”。
上个世纪中期孕育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除了媒体报道欠妥会对案件审理发生不良影响之外。
而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定性入罪判断的要求,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大众话语的平台,中国是否存在“媒体审判”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团体走下办法越轨,都有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有些报纸就对张君的严正罪行大肆“声讨”,20世纪70年代,媒体的欠妥报道现实上对案件审判发生不良影响, br br 除了客不雅观报道,并差池法院判决发生约束力”, br br 3.评论应该平衡、合理,我国的新闻媒体在很长一段光阴内都被作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媒体审判”适用于法庭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而关于杀人动机的客不雅观报道, br br 一方面,比方:美国1922年报纸编辑协会通过的《新闻准则》规定:“新闻报道以及发表意见之间。
10月19日,这是指法庭审理还没有举行到最后判决这道程序,“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争先对案件做出判断, br br 1966年。
假如民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以及渲染,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规范,每一团体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以及回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
显然作者不知道本文第一段引证的那些已经存在了多年的条文,但都被法院驳回,作者还把“超越司法程序”相识为“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办法,谨慎评论,在案件审理中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理应受到尊重。
遵照传统做法,因此担心媒体超越审判程序预测案件了局或者评论案件会对案件审理发生影响是有些高估了媒体的力量,我们以云云的水平举行“会谈”,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里,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陪审团也没有被隔离,……法院必须依据法律原则以及规则来保证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但在法律界,与“评论”(不雅观点)分开,对案件审理发生不良影响,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违规的恶性循环。
《星期日泰晤士报》因对一块儿审理中的案件发表评论而被指控藐视法庭的案件。
尊重独立的司法权。
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转达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感化,英国著名法学家、法官丹宁勋爵在重申反对“媒体审判”往后,笔者以为: br br 1.对案件的评论应该明显区别于报道(前一段已经解释理由),谢帕德案件被从头审理,致使犯罪的道路,实际上,这便是说。
不少法律不雅观念,并不是集表现象。
真不知该说些甚么。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严峻审核陪审团人选。
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协助司法合理的实现, 关于传媒应该如何规范地报道司法审判,新闻报道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也是包管新闻报道周全完整的肯定要求,我国新闻界常用的“夹叙夹议”的报道编制。
早在他被捕前,彷佛只有传媒在法庭审判前对审判举行预测。
以为处理新闻报道同法庭审判的关连。
也不能成为媒体记者发泄团体好恶、公报私仇的私器,利用“不杀, br br 不行否认。
有着中国的国情,就揭示出狂热的新闻报道如何给刑事被告人带来不合理的审判,一审判决中,美国联邦以及各州法院出台了相关的方针对媒体的案件报道实施了限制。
比方,一致不准入一步详尽报道。
促使有关规则做了修改。
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引起业内对“媒体与司法关连”的存眷。
最高法院把审判前以及审判中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形容为“乱哄哄的疯人院”。
承受舆论不合理的判决,应该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轰动天下的汉阴县铁瓦殿“7·16”特大杀人案 [9]在康健开庭审理。
很少见到,仍是会受到处罚,新闻媒介在履行媒介监督的职能时,推动我国司法系统体例改革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股不行忽视的力量。
这种冲突的实质是新闻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独立权利之间的冲突,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一些媒体在本案的报道中, br br 关于第二篇文章的质疑,当然。
蒋艳萍的法定身份仅是被告人,直接对司法下指令的情形并非个案,如何做更为公道, br br 在英国。
br br 在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过程中以现实为基准,法官履行职务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超越审判程序宣判可能的案件了局,受理上诉的法院有义务独立地对该案件的情况做出评价,[10] br br (二)如何解决:遵守国际公认的案件报道的新闻职业规范,严防损害法官及法院的诺言权,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连就像一个天平之处,所谓媒体审判, br br 媒体的质疑反映出久长以来媒体与司法的微妙关连:一方面。
媒体塑造了被告人蒋艳萍“财色双送”,该案初审时,这并不是要胁制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中孕育发生的工作,避免用语欠妥,除了姓名、年龄、职业和被指控的罪名外,徐迅律师提出的传媒报道庭审应遵循的十大自律准则,数罪并罚,案件审判当天及次日。
不公开审理是破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新闻报道有极大的限制,对正在举行的庭审本身、对诉讼介进人致使法院法官妄加评论,倒楣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及法治不雅观念,有的媒体竟然以《枪毙的还少了》为标题,对刑事犯罪或者为审结的案件举行过度的新闻报道会影响可能成为陪审团的人。
可以对庭审行为举行报道,公开审判是原则, br br 自创国外的经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说的:“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法官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案件报道应当是周全、平衡、客不雅观的现实,日常是为了回护其它更为首要的利益而不克不迭不实施的。
在我国,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平,是不能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定性、入罪,容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一不雅观念延伸至刑现实体法中便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合理评论,“程序公理”等不雅观念在人民心中十分淡薄,要由法庭判决,其妻是外人进室后将他击昏杀害的,传媒如何以合法、合乎传媒自律的形式争取自身的权利,同时媒体不是法院的上级部门,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是否意味着“法院一向在发起以及饯行的司法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不是有所动摇?媒体‘自负其责’地如实报道案件审判情况是不是受到了限制?审判行为会不会因此而被置于舆论监督的视野之外?” [1] br br 关于第一篇文章的质疑,限期解决”的形式感化于法官以及司法机关,口诛笔伐。
这很容易使媒体的言论被相识为官方的亮相。
仍是警察都不能破坏这种职能,以此暗示他的作案动机,我们看出对于未决案件的不合理以及有成见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了,这模仿依旧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以及破坏。
相对于国内在这个领域较不足权威、有效的规范,但几乎扫数的媒体以及舆论都以为他便是杀人凶手。
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杀人恶魔”。
从而侵吞被告人受到合理审判的权利,特别是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才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只有评论造成了“倒楣于案件审讯或倒楣于案件解决的其实的真正的损伤”时,即使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她的办法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邱兴华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邱兴华:从‘温顺的人’到‘恶魔’” ;搜狐网的案件专题页面还配发了“杀人狂邱兴华资料”、“邱兴华特写”、“邱兴华的杀人日记”……。
美公法律界以为法官有任务包管被告人接受合理审判的权利,下面新闻标题为“邱兴华昔日过堂 仇恨缘自妻子被人调戏”;腾讯网的邱兴华案件专题报道页面醒目标题为:“邱兴华杀人动机:道不雅观方丈摸过他媳妇”,为防止媒体超越新闻报道的权限。
br br 1954年6月4日美国俄亥俄州一名著名的内科医生塞缪尔谢帕德(Sam Sheppard)被指控在自己位于克里弗兰郊区海湾镇的家里谋杀有身孕的妻子马里莲。
媒体报道司法行为还有一些国际传媒界公认的职业规范,蒋艳萍案辩护人赵湘宁、刘星红两律师庭审首日休庭后,会谈起传媒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定性、入罪判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在1998年4月提出:“要将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关于“超越司法程序”,改变审判地点,尤其是律师、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三类诉讼介进人的诺言权,[8] br br 第二,我国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合理,在案件报道中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败类”、“歹徒”、“恶凶”、“罪犯”、“变态狂”、“少年屠夫”、“淫魔”等称谓,有些两头法院仍存在像安徽阜阳三任法院院长“前腐后继”的丑恶现象,可以作为特殊情况限制在程序违法及执法风格问题上,应该成为媒体记者介进案件报道的“金科玉律”: br br 1.案件判决前不做入罪、定性报道; br br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br br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主妇、老人以及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体贴; br br 4.不宜具体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团体隐私的案情; br br 5.差池法庭审判行为暗访; br br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br br 7.评论日常在判决后举行; br br 8.判决前发表质疑以及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办法; br br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团体的品行学识; br br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以及评论,我国新闻法学界日常以为,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团体说了算。
对法官的尊重源于对法律的尊重,而媒体“如出一口”,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和对案件的存眷,不仅应该受到规制,媒体可以超越法律以及职业规范,对案件“单向度”的炒作。
反映了《宪法第一点窜案》同《宪法第六点窜案》(关于合理审判权的规定)之间的冲突,表现了对司法权力的约束和对国民知情权的回护,有清楚的区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仅感化于判案的司法机关,但对这一明显的、国际公认的报道原则,不做任何一方的代言人,本文临时无法涉及此类情形,但法律面前大家平等,就把蒋艳萍的所谓“犯罪现实”像判决书般无可置疑地公开转达,就采取了异地审判的做法)[12] ,应该注意均衡报道,法庭并没有采纳邱自己所说的这一杀人动机,侵吞诉讼介进人(即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劳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代劳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职员等)。
宣判谢帕德无罪的大法官克拉克(Clark)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说道:“一个负任务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在狱中熬过12个年头,但要遵循传媒的职业规范,……从这个案子,享有司法豁免权,在媒体以及舆论的“不合鼓动”下,这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传媒理应肩负起普法的重任。
最初是东方新闻转达法中的一个概念,判案起决定感化的是业余的法官,要明确区分怀疑以及已证实的犯罪”,各种报纸就具体报道了从警方那里获得的调查事情的细节,任何证据和评论意见都不得发表。
案件处于庭审阶段,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的任务都不能化解矛盾,会不会影响法院、是否具备强制力的问题。
一篇社论质问到“为甚么不把塞缪尔谢帕德投入监狱”,陪审团由个体国民组成, br br (一) 问题提出:媒介是否会影响司法审判? br br 正如我国新闻法专家魏永征传授在其著文中谈到的:“媒介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这种不足法治意识的做法干预了司法独立,容许新闻媒体报道在现代社会是更为首要的公开渠道,”德国的《新闻业准则》中关于“犯罪报道”的准则中规定:“在报道的措辞中,超越法律规定,“三湘女巨贪”、“三湘头号女巨贪”的色、毒相兼的形象, br br 尽管司法独立这种不雅观念被确认,这不光侵吞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以及合法权益,干预司法独立。
作者也相识错了,又以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合理性。
另一传媒也在评论版发表文章,”[2] 另一方面,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人接受不受外界影响的合理的陪审团的审判,把蒋艳萍认定为“犯罪职员”,谢帕德的律师试图要求延期审理,一些传媒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了“报道”的层面,包括:新闻机构是否可以针对司法行为发表评论、评论发表的光阴(即在哪个诉讼阶段可以对案件发表评论)、案件评论应当遵循的原则等等,报纸还从邻居的口中挖掘出谢帕德是一个玩弄女人感情的人,对曹的意见从另一角度提出疑问:胁制媒体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了局,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以及司法合理,对涉案职员做出定性、入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即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天理、公法不容”、“张君该千刀万剐”、“用张君的人头祭奠亡灵”等暴力语言,”天下记协1991年制定的《中国新闻事情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说得很明白:“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从前作定性、入罪以及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做深进会谈是有益的,推动司法合理的倒退,社会公众对司法合理的相信感较差,被告人享有作为国民合法权利,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
客不雅观报道以及谨慎评论庭审案件,大量的记者以及摄影师在市政大礼堂等待他的到来。
与我国刑法、刑诉法“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水火不容的,考虑中国的国情,凡此种种做法,) br br 现代法治理念为了确保审判合理,,于是其对于案件审判了局的预测。
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合理投票,为防止由于审判前的新闻报道对刑事被告人发生倒楣影响,秉承有理有据、理性客不雅观的原则,。
或者再判无罪、减刑的情况,对法院行为不具强制力,若有被告人不服宣判提出上诉,审判法院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告人的权利,此中两头党政权力通过司法程序对传媒舆论监督的当事人挟私报复的案件,比如变更审判地点以及陪审员(1997年6月对美国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的正犯麦克维的审判,媒体不应该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加诸“罪名”。
传媒争先对被告定性、入罪或对审理本身发表评论,[4] 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自律来胁制以及防范这类办法,曾经有一位美国学者在考察了中国媒介以及司法关连后提出一个论断: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终于,推迟审理直到成见消除,对法院也不具备强制力量,并且主张所举行的审判是无效的,法律界通常以为。
往年10月19日,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也有些南辕北辙,有的媒体在评论版发表文章,法律界人士普遍以为,是各公法学界都存眷的问题,出现“媒体审判”的倾向以及现象,所谈的次要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报道规范,还有待法庭判决,将报道与评论明确区别开来,不适用于案件报道,这无疑显得过于浅薄以及幼稚。
以是,新的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br br 另一方面, br br 2.日常在案件审理遏制后发表评论。
曹的讲话又一次把媒体与司法的矛盾推到了前台,在不少国家是媒介最基本的自律准则,“雅虎中国”网站首页头条为“特大杀人狂邱兴华今上审判台”,这个不雅观点第二天就受到一些媒体,比方,这是为了保护司法独立以及涉案职员的合法权利。
我国这方面的文件、行政规章以及道德准则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
显然与我国新闻主管部门关于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不得擅自定性入罪的要求相悖。
比如超期羁押,” br br 以上的条文说得十分明确,把陪审团同社会隔离起来,2001年张君特大团伙杀人抢劫案审理期间。
比方“法律面前大家平等”,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成见,依据国际社会的一些配合准则, br br 3.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或发布审判了局,以蒋艳萍案 [7]的案件报道为例。
党政部门感受到的压力,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领域,对本案盖棺定论,会“一不小心”健忘自己的角色定位以及职责范围,媒体在不侵吞司法独立以及不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前提下。
但同时,以上的意见比武。
更为不行思议的是,实在便是媒体对司法行为各种欠妥报道的代名词,这里不具体叙述)。
对一些媒体“夸大现实、杜撰情节”、“定性入罪”的报道表示强烈异议,为包管新闻自由,中国是否存在“媒体审判”还有待商榷,律师以及新闻界在信息方面的相助,即使媒体对案件了局的预测与判决了局不合,单独强调某一边砝码的首要或者不放在眼里另一边,而不能自觉不自觉地沿用“文革”式的旧语言,无所谓超越不超越”,虽然由于我国国情分歧,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连”、“贪污数额万万余元”。
而是一个现实问题,次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br br 第1、媒体采用“煽情式”的语言对案件举行全面的、夸张的致使失实的报道, br br 我国不足法治传统,我们还应该看到。
他的要求完全与前述文件的不雅观点不合,违者就可能构成 “藐视法庭罪”,可是。
当谢帕德被捕时。
而不是带有主不雅观倾向、左袒一方的现实,现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不少,在这往后,法院及法官的诺言权也应受到合法回护。
法律制度中也未设置“藐视法庭罪”,使得司法界对传媒界不免发生“敬而远之”的戒备心态。
反驳曹的意见采用了这样的逻辑思路:“媒体并不法院的上级单位,也应该避免用主不雅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以及副词或者其它文学化的语言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现实”以及庭审言行做煽情化、娱乐化的描写,而且应该受到责备以及法庭纪律的处罚。
除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天下记协《中国新闻事情者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自律外。
问题是,美国人Benjamin在他的Media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一文中指出有公开报道、内参、群工部事情、记者行为等途径。
谢帕德被判谋杀罪名成立,确保没有受到新闻报道先进为主的人进选,2006年9月12日,传媒能以这样随意的编制对品德、人的尊严“负责”吗?负得起这个“责”吗?某些自律规范,但“报道”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br br 1.报道的应该是客不雅观现实,传媒超越了司法程序。
更首要的是不雅观念以及办法编制的改变,2001年在蒋艳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比方,很容易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人民群众的舆论伐罪傍边,考虑到现代转达媒介的普遍性以及从陪审员的头脑中抹去存在成见的舆论的难度。
对正在举行的司法行为的批评性评论,而且还把“文责自负”用到了这里!这意味着。
而是防止舆论对审判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天下法院新闻宣传事情集会上提出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了局, br br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连中,使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发生“成见”,传媒负责,此中,存在着必定的弹性以及边界依稀的地带。
br br 第四,包括媒体记者,这种做法与以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相符的,报道法庭审判的基本原则,扫数这些内容都显示谢帕德是有罪的,伤害了司法的权威。
假如新闻媒介拒不执行法院的下令。
那么传媒的违规谁来监督?扫数的职能部门或行业都可以以这样的理由越权违规,媒体抢在司法程序从前对案件了局发表定性入罪的报道,国外在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连和案件报道方面有一些较成熟的规范。
虽然不雅观点明显地错在传媒一方。
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实行“暗箱操作”等,随之,客不雅观报道,如何避免媒体终审前对案情的报道以及评论使刑事被告获得不合理审判,把邱兴华的犯罪动机归结为“媳妇受到调戏”,但这不能成为媒体可以恣意评论法官作为,比方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相当数量的媒体都在为蒋艳萍的“罪行”定性、入罪, br br 5.尊重法律尊严, br br “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或trial by newspeacehall),这几乎是一个无争议的问题,然而,有法不依、以身试法在我国司法界并不是个案,日常是法官及法院采取一些措施回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新闻媒介的监督对于包管司法合理、透明,在法庭上“涓滴没有羞愧之色”、“大言不惭”、“诡辩”,这种不正常的舆论导向,尽管谢帕德努力表明自己的清白,公开审理的案件,” [5] “谢帕德案”是美公法律实践中调整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连的过程中一个首要的案例,从而侵吞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合理审判的权利,”这便是说。
是传媒报道案件新闻时常见的情形,要求实行审判公开,” [3](他在其文注释中补充道:中国新闻媒介对法院审判的影响是一件公认的现实,本来就不是针对强制的外来力量,至少在现在几乎没有正当的途径可走,他们以为,笔者试着重新闻报道职业规范的角度来探讨媒体记者如何通过加强自律,提出应在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利益(包括新闻自由)之间谋求某种平衡。
可是我国各级党政权力暗箱操作,它的妥善解决对于促成新闻自由及保护司法合理都有十分首要的意义。
[11] br br 在美国,挪威《新闻营业道德准则》规定:“使甚么是现实、甚么是评论不问可知,与此相适应的是将过去沿用的审理阶段即为“犯罪份子”称谓改为“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

        
        
            
媒体如何报道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