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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证书无效为由起诉 法院能否受理
时间:2011-5-25 20:35:3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张芷潍 浏览次数:10939
以公证书无效为由起诉 法院能否受理
【案情】2003年10月22日,甲方宁明县爱店镇某经济合作社、爱店镇某村民小组与乙方黄某将双方于2001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书》到宁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2003年12月1日宁明县公证处作出了(2003)桂宁证字419号公证书。2008年4月中旬原告爱店镇某村民小组以公证程序违法、公证书及相关材料无效,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为由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驳回原告爱店镇某村民小组要求被告宁明县公证处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
【分析】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宁明县公证处对原告与第三人黄某之间承包荒山合同书等材料的公证程序违法;确认宁明县公证处所作的(2003)桂宁证字419号公证书以及相关公证材料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对原告、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公证程序违法、公证书无效、公证书合法等证明目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审查。公证程序是否违法,公证书是否无效由原告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本案原告对公证损害的事实,损害后果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宁明县公证处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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