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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与收养关系的姑姑房产继承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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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与收养关系的姑姑房产继承之争 (2013-08-13 10:54:19)
案例介绍:黄全泽(黄大爷)和郁玲(郁大妈)是患难夫妻,郁大妈年轻时因为难产,导致后面丧失生育能力。于是就领养了一个小女孩,取名黄灿,三人共同生活在杨浦的私房内。2004年,黄灿远嫁山西并且很少回家探望老人,基本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2005年黄大爷去死,但黄灿直到老人出殡才回来,郁大妈悲伤气愤之余说不认这个女儿。2007年,该私房动迁,郁大妈拆迁补偿后获得一套近200万的房屋。在房屋登记后,郁大妈有加上侄儿黄斌的名字,并公证遗嘱一份,其百年后房屋归侄儿所有。2008年3月,经法院判决解除了郁大妈与黄灿之间的收养关系。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后,没过半年郁大妈就重病去世,留下的房屋由侄儿黄斌继承。黄灿的朋友说好歹你是他们的女儿,那房子你怎样也有权利继承。为此,黄灿多次与黄斌理论能否得到自己的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勾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黄斌归还由自己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50万余元。
案例结果:一审法院在庭审中经过证据的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后法院认为,黄灿有权继承系争房产中属于黄全泽的那部分的二分之一,计人民币50万元。因黄灿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且郁玲作为黄全泽的配偶长期共同居住,可以多分遗产。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黄斌补偿原告黄灿人民币4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黄灿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享有遗产继承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斌认为但林琳却认为,黄灿的诉请缺乏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黄灿与养父母已不再往来,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已解除,所以黄灿根本没有继承的资格。同时,郁大妈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公证证明该房产由
自己继承,在郁大妈去世后就已经生效,公证的遗嘱绝对排他继承。
从大众的角度出发,相信大家都会赞同黄斌的说法,但是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黄灿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时间。2008年3月,黄灿与养父母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解除收养关系,而黄大爷早在2005年就已经去世。那么对于黄大爷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作为遗产黄灿应当享有继承权,且黄灿与郁大妈同为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私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郁玲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黄全泽遗产,由黄灿和郁玲共同继承。基于郁玲与黄全泽系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故郁玲对该遗产可适当予以多分。但不能由其全部取得,故郁玲应负有偿付黄灿相应的遗产份额的义务。黄斌在明确接受遗赠并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后,理应偿付郁玲生前所负债务,故黄灿诉请要求黄斌支付相应的以动迁款计算的遗产份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后法院支持黄灿4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充分考虑到黄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样的判决结果对黄灿来讲还是公平合理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