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媒体报道 >

媒体解密报道的法律底线

     

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案共识:第一修正案决定媒体自由报道不受限

1971年美国发生五角大楼泄密案后,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这个案件发出一份裁决书,而是每个大法官各自写下了自己的意见,大法官波特·斯德沃特的意见,表达了最高法院的共识。他在意见书里声明,“只有充分获得持批评态度的大众意见,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体系。所以,嗅觉灵敏、无所不晓,并且充分自由的新闻界本身,对实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至关重要。”他说,“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了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更是措辞激烈地说,对之前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做出的暂时性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他说,国父们在宪法里建立的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他说,“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详细]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称《权利法案》,被认为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基石。

     

报道可以事后追惩,不能预先禁止

美国新闻制度的游戏规则是,若媒体触犯法律,确实泄密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政府是可以起诉追究法律责任,但必须是在媒体确实发表了违法泄密的东西以后。这是一种事后追诉惩罚的制度。政府不可以有禁止报纸发表消息的动作,不可以搞"预检"。道理很简单,事后追诉是由法庭来做出判断,法庭只有在可能的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审理;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来确立新闻标准,所以事前预检在制度上不容许存在。

在大法官道格拉斯的意见书里,他说,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但是这不是对新闻界实行预先约束的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压制新闻界,约束信息流通。”他回顾历史说,国父们确立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为了防止有权势的人,利用早期反颠覆、反诽谤的法律来惩罚信息的传播。他说:“政府内部的秘密性,本质上是反民主的,是在维护官僚系统的过错。对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和争辩,对我们国家的健康,至关重要。”[详细]

 

     

 

     

美国没有《保密法》,保密级别由行政条例制定

在美国,明确要求人们接受约束的,只有法律。而和英国等多数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没有《保密法》。同时,政府部门的保密分类标准,从来也不是国会确立的,也没有经过法庭来鉴定判断是否合理。

美国保密分类标准在历史上是通过总统行政命令所确立的。1953年11月5日,艾森豪威尔总统发布行政命令10501号,命令对行政分支下属机构的文件实行保密分类。至于发生泄密事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能够依靠的,也只有1917年的《反间谍法》。[详细]

 

1971年《纽约时报》头版曝光五角大楼文件,而在此前,纽约时报从上到下,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

     

《反间谍法》不能约束媒体与公众

而根据三权分立原则,成文法律只有国会才有权力建立,而对法律的释和强制执行标准的解释,由司法分支即法庭通过判案来进行。在对《反间谍法》的司法解释上,1971年五角大楼泄密案发生后,法院认为,媒体有权利、也有能力自己判断。对媒体和美国民众来说,政府对自己的文件的保密分类,是为了政府自己的运作,他们可以根据这种保密分类来控制政府机构内部信息的流通,控制信息传达范围。这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用这种保密分类来约束民众的知情权,这就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分界。而由此延生而来的《反间谍法》从来只针对通常意义的间谍案,从来没有用于针对新闻和出版。

在《纽约时报》的陈述中还提到1917年国会通过反间谍法的情况。原法案文本中有一条,是授权总统在战时有权禁止发表和交流被认为能被敌方利用来危及国家安全的消息。这一条在国会通过前被删除,因为国会认为这一条款就相当于政府有权对新闻界施加“预检”。在1953年和1957年麦卡锡主义风行之时,有人想把反间谍法扩大到新闻界,都遭到了国会的拒绝,认为这是宪法所不能接受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