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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规定一条确实可行的诉讼路径,婚姻才能生效,现实上,只有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而同时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从前由于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主管规定不明,行政诉讼的时效是三个月,。
,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诉讼系统,婚姻不可立与婚姻无效或撤销是有区其余。
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日,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三个月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不少案件以结婚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等程序瑕疵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定婚姻无效,该项规定也划清了婚姻不可立与婚姻无效或撤销的界限,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并不像“宣告无效”那样没有期限限制,而现在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程序瑕疵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造成当事人在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打转, 第四、婚姻当事人须注意救济时效问题,是支持仍是驳回,婚姻无效或撤销是法律规定的特种婚姻形态,结婚并不等于婚姻成立,婚姻不用定就成立了,婚姻才能成立,各地各级法院做法纷歧,有结婚(包括登记)办法,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应当从知道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3、该项新增规定明确解决了以往有争议却无统一解决方案的问题, 姚卫芳律师:该项新增规定的立法意义及其立法影响次要有: 首先在于划清告终婚办法与婚姻成立的界限。
其次。

律师就婚姻法新规答疑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