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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决案例

 【案例4-2-01】魏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魏某某,男,22岁,辽宁省朝阳县人,农民,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1993年5月14日下午,朝阳县黑牛营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召集八组村民讨论承包土地之事。讨论中,被告人魏某某之父与该村委会主任范某某之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魏某某见状欲上前帮助其父打架,被村委会主任范某某拦住。村委会主任抓住魏某某的衣领拉出五、六米远。此时,魏某某突然从右裤兜内掏出修果树用的刀子(刀刃长 8公分,刀柄长9公分),连刺范某某四刀。范某某放开魏某某走出几步,掀开衣服一看,见身上出血了,便喊:魏某某把我扎了,然后倒在地上。村党支部书记马上报告公安派出所。魏某某之父用自行车带被告人魏某某前去投案,在离现场约五十米远处,与赶来的派出所干警相遇。公安干警问:谁杀人了? 魏某某回答:我杀人了。 魏某某当即归案。被害人范某某受伤后,被送到朝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胸腹部开放性外伤,右气胸,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朝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范某某住医院36天,花去医疗费4532.5元。魏某某投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始终承认是他杀了人,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预审中公安人员问他:你为啥被拘留?答:我杀人了。问:你当时用刀子捅范某某想到后果了吗?答:没想后果。问:你想把他捅到什么程度?答:当时太生气了,就想用刀子捅他出气。你知道用刀子捅人能把人捅死吗?答:能捅死人。在庭审中审判人员问他:你投案说你杀了人是啥意思?答:用刀子捅人就是杀人。78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分析】78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一、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78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郑某某咬掉他人部分耳朵,以直接作为的方式造成他人轻伤的伤害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78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78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案例4-2-03】罗xx之妻王x长相漂亮,而罗xx身材矮小,这引起了曾x等三人的不平衡,常出言挑逗王x,王x未加理睬。某日凌晨三时许,曾x等三人酒后持棍棒猛击罗xx租住房大声要罗xx滚出来,罗夫妇二人未加理睬。后三人打破房门冲进屋内,揪住罗xx一阵猛打,罗忍无可忍顺手抓起菜刀朝三人乱砍,致一人重伤。曾x三人逃离现场,自行去医院疗伤。曾x三人离去后,罗xx惟恐曾x等人报复,拨打110后被带至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予以刑事拘留。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经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公安机关补充搜集了曾x三人系无业人员、有劣迹等一贯表现的证据和被打破的罗家房门等证据,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此案罗xx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罗xx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故意且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罗xx及其妻的人身安全遭受了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罗xx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必须已造成了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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