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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超9成为入户

  这71宗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与缺席判决的案件占9成以上。这反映出案涉子女的父母双方,诉讼目的不是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是为了让同居生子女能顺利入户。

  — 市第三法院法官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钟紫薇 “2010年至今,第三法院共审结非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件71宗,其中调解、撤诉和缺席判决有65宗,比例高达91.5%。”昨天,市第三法院发布报告称,辖区非婚子女夫妇诉讼目的,大多不是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是为了一纸裁判文书。据分析,非婚子女入户时,公安部门要求父母提供法院裁判文书。

  入户率低:71宗案件中仅1人入户

  市第三法院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三个特点,一是案涉子女的入户率非常低。在过去三年审结的71宗案件里,案涉子女中只有1人已办理入户手续,入户率仅为1.4%,其余的案涉子女均未入户。

  二是类似案件调解、撤诉率很高,7 1宗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有5 2宗,占73 .2%,且几乎都是原被告双方庭前共同申请调解,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为一方自动放弃抚养权,另一方自动取得)。这相当于起诉就是走个过场,把诉讼当成取得裁判文书的工具;其他10宗撤诉,9宗判决审结。三是缺席判决率高,判决结案的9宗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3宗,比例超三成。

  诉讼目的:多为同居子女顺利入户

  市第三法院介绍,这71宗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与缺席判决的案件占9成以上。这反映出案涉子女的父母双方,诉讼目的不是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是为了让同居生子女能顺利入户。

  法院解释称,我国《母婴保护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入户的依据,公安部发文要求公安户籍部门须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但因人工辨别《出生医学证明》真假的难度较大。因此,包括东莞在内的一些地方公安部门要求,同居关系(非婚)子女入户时,需提供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裁判文书以防范风险。

  法官建议:办出生证男方应做亲子鉴定

  市第三法院分析认为,此类案件不排除潜藏有三种违法行为:一种是婴幼儿买卖。买家与卖家达成婴幼儿买卖协议,编造双方同居事实,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到法院申请调解,调解结果按他们事先计划好的孩子归买方抚养,买方凭调解书到公安部门入户。

  另一种,则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即双方隐瞒夫妻身份,以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实现单方异地入户;最后一种是“半买卖”关系,即生育双方中男方已婚,而女方未婚,双方达成了“生育协议”,再以非婚子女抚养案件调解实现入户。针对这几种潜在违法行为,法院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问,应发调查函核实。

  此外,该院法官还建议,卫生与公安部门可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查询验证平台,以供其他部门查询验证。卫生部门及医院在向非婚生育的“夫妻”发放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父方与婴儿做亲子鉴定,如父方拒绝,“证明”应仅登记母亲与婴儿信息。公安部门应依法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如有疑问,应调查取证或责令双方做亲子鉴定。

  [案例]

  伪造出生证起诉后不敢出庭

  市三院法官介绍,汕头籍男子郭先生与东莞籍女子叶小姐于2002年同居,其间生育了一子,现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由女方抚养非婚生子、抚养费也由女方单独承担。

  后来,男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起诉女方,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为证。该证签发机构为“普宁市洪阳人民医院”,但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但普宁市自1993年设市以来,与汕头市并不存在行政上的关联。故记录出生地上的“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明显存在疑点。

  为此,法官专门向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医院发函调查。几日后,该院复函称该份《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原被告两人获悉后,因害怕伪造证据被处罚,逾期未敢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裁定该宗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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