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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高乐山法庭调解一起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

晚报讯(记者 覃潇 通讯员 汪宣浩)日前,咸丰县人民法院高乐山法庭妥善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余某与被告田某相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9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余某某。

三口之家原本还算圆满,未曾想,余某和田某却在今年3月“对簿公堂”。原来,余某和田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去年11月,田某因家庭琐事和余某发生矛盾后外出务工至今。今年3月,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由他抚养并随其生活,田某需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庭审过程中,法官释法析理。最终,余某和田某自愿达成协议: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女儿余某某由原告余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田某自今年3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小孩5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

(网络编辑:曹贤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