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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是否享有抚养子女优先权?
过继子是否享有抚养子女优先权? 2014-05-21 16:2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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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与小玲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生育男孩李某,未生育其他子女。几年来,我长期外出打工,小孩则随在家乡县城打拼的小玲共同生活和接受学前教育。最近,因感情破裂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从小就被过继给邻村李某为子,我想把婚生男孩的抚养权争取过来,请问:过继子是否享有抚养子女的优先权?
读者 李泽金
主持人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可见,离婚后,哺乳的母亲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享有优先抚养权;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则由法院本着有利于维护子女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至于双方的哪些具体情况,可作为判定优先享有抚养权的依据,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该《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小孩的父亲是他人的过继子,并不属于小孩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法律并未赋予过继子享有抚养子女的优先权。就本案来看,你儿子已随其母亲小玲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小玲对其反而优先享有抚养的权利。当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且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小孩的姓氏、姓名。因此,即使小孩最后被判归小玲抚养,孩子仍然是你们的孩子,血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且未经你同意,小玲不得单方变更小孩的姓名,小孩仍然是你李家的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张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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