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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方代理词代理意见子女抚养财产分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开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逐渐发现原告性格偏激、生性多疑,被告拼命努力工作赚钱养家,每月四千元的微薄工资,除了扣还将近两千元的房贷外,剩余部份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只为让妻儿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述,原告未对家庭生活开支出资分毫,也未尽到做妻子做母亲的义务,但被告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对原告多加包容、忍让,不予计较,也试图与原告沟通交流,却屡屡因原告顽固、暴躁的性格而无果而终。最令被告心寒的是,原告对被告繁忙、危险的工作难以理解、支持和信任,时常无理取闹的埋怨、苛责被告,与被告激烈争吵,令被告身心疲惫,感受不到任何家庭的温暖。不仅如此,原告对被告与朋友间的正常交往诸多干涉,甚至无中生有诬陷被告对其实施暴力、有外遇等,还怂恿其父母到被告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对原告已经彻底失望,无法再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被告与原告的夫妻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收入稳定,相较于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原告,被告更能为孩子的生活、学习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和保障。且被告受过高等教育,个人素质高,在部队数年的学习和锻炼,成就了被告刚正不阿、尊老爱幼、责任心强等优良的性格秉性,孩子跟随被告,更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而原告没有良好的自身素质,文化程度低,学习基础薄弱,对父母的依赖性强,婚后还时常随同其父母居住,由其父母照料生活,原告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更没有能力抚养和教育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对孩子成长无益,相对于原告,被告更有条件和信心能够教育好孩子成为优秀的人才。故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三、请求法院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言,涉案房产系由被告出资首付37万元购买并独自偿还按揭贷款至今,房屋装修费用也大部分是由被告出资支付的。原告诉称涉案房产系由其父母出资首付购买并装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原告所言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就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言,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被告支身在本地工作生活,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住所,而原告时常回娘家居住,涉案房产对于原告来说只是非经常居住地,原告即便没有涉案房产,也可以在其父母处居住,而被告没有涉案房产,就只能颠沛流离住无所居,故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另外,如前所述,涉案房产的首付及按揭贷款均系被告支付的,装修费用亦系被告出资大部分,以购置房产的总成本为基础,按原被告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权利份额,被告的权利份额明显高于原告,应当将涉案房产判归被告,以权衡利益。且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继续由被告作为产权人,可免房产变更登记之繁琐,加之原告经济基础薄弱,收入不稳定,根本无力偿还房贷,若将涉案房产判给原告可能面临因原告还贷不能致房产被冻结、查封等危险。故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产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有外遇等,均属信口胡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所谓“保证书”,内容均系由他人编造撰写,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依据。被告对家庭尽心尽责,对妻儿尽心尽责,恪守为人夫为人父之道,从未做过任何伤害原告、破坏家庭和睦的事情,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只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应予以采信。故原告谎称被告存在过错,以此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并企图侵吞涉案房产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