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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诉讼应先适用特别
案情
申请人曹甲与被申请人曹乙系夫妻关系。2009年,曹甲和曹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生育一子。可是,突如其来的事故使本来无比幸福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故。2011年,曹乙在骑摩托车外出时不幸撞在一土堆上,经过多方治疗,虽已保命,却成了躺在床上没有思维、没有意识的植物人,所有的生活起居均需人照料。经过四年多的康复训练,曹乙的身体状况没有任何改变,清醒的奇迹也未出现。于是,曹甲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审查中,法院依法决定由申请人曹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后才能进行离婚诉讼。现申请人申请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曹丙为其法定监护人。
判决
法院依照特别程序于立案后五日内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被申请人曹乙伤残等级为二级,无意识、无思维。庭审中,经被申请人之父对此鉴定书质证,其认为被申请人的现状与鉴定书中的身体状况一致,对鉴定书无异议,对此,鉴定书当庭确认为有效证据。据此,法院依法下达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曹乙之父曹丙为其法定监护人。
评析
此案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应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民诉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第178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与根据。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作者:介休市人民法院 宋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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