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起诉离婚 >
难忍20年家暴 妻子诉讼离婚获"人身保护禁令"
高明法院首次对家暴当事人发出“人身保护禁令”
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见习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李钊报道:近日,为等待两个女儿成年,忍受家暴20年的黄女士到高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禁止其丈夫以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侵犯黄女士人身权利。
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高明法院首次向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发出“禁令”。
黄女士称,她与梁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某不务正业,对家庭生活漠不关心,也不承担家中的开支。丈夫疑心极重,一直怀疑她有外遇,经常暗地翻看她手机。而且梁某性格暴躁,稍有不从便对她拳脚相加,甚至多次对岳母使用暴力。
多年来,她一直希望离婚,但因女儿未成年,只能打消离婚的念头。现在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她对丈夫20年来的家庭暴力已无法继续忍受,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为避免丈夫在收到离婚起诉状后对其有暴力行为,黄女士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丈夫梁某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提供了受伤照片、家属证言等证明梁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高明法院立案法官经审查,认为黄女士的申请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于是予以受理,并于6月17日作出了高明法院首份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裁定,禁止被告梁某在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前,以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侵犯原告黄女士人身权利。如被告梁某违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解读:
提前介入保护家暴受害方
高明法院的法官表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使得法院将在诉讼中发生的家庭暴力纳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取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加强对遭受家庭暴力一方的人身保护。
“人身保护禁令”作为行为保全的一种方式,能让司法机关以提前介入的方式,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把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切实保障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翩翩)
李湘王岳伦被曝已协议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