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房产分割,不属于相关条款所列举的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本案原告所要办理的不是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其前夫将共有份额转移给原告,属共有人份额变更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及其前夫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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