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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郎康 时间:2010-10-24 浏览量 57 评论 0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一些规定与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相互冲突,这些与《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相冲突的规定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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