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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意见统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判决不准离婚

  ★撤销婚姻纠纷,应按照离婚案件收费;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继承纠纷案按照原告起诉时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价值预收受理费;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仅请求返还原物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从7月15日起,天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涉及财产分割,法院将退还涉财产部分案件受理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5日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赡养费、继承纠纷等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作出明确。

  天津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李鹤贤表示,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较为原则,其发布至今已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类型案件,导致全市法院对于部分案件及项目的收费标准掌握不统一,当事人反映较大。“指导意见可以解决法院在收费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困惑。”

  符合司法救助应准许缓交

   “全市法院部分案件及项目的收费标准掌握不统一,也给立案法官造成很大困扰。”李鹤贤向记者介绍说,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一直强调要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并将之作为今年工作重点,立案一庭根据今年50项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负责制定统一相关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

  李鹤贤称,意见坚持严格依法收费原则,不该收的费用不收,该收的费用不漏,不是制定新收费标准,而是对相关案件应适用的具体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长期以来,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程序错误,有的法院为了方便,在立案时直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对方当事人败诉的,一般也没有判决由对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意见,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时应准许缓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李鹤贤表示,对一方进行司法救助,不能当然免除另外一方的义务。如对方当事人也需要司法救助的,应由其另行申请。

  撤销婚姻纠纷按离婚收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费。举例说,当事人到天津某法院起诉离婚,涉及分割家产100万元,法院除了收取离婚诉讼费200元外,还要收取涉财产部分受理费4000元。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4000元,法院退不退还当事人?

  “实践中,有的法院退,有的法院则不予退还。”李鹤贤坦言,由于是否退费各基层法院做法不同,导致在预收费用时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有的法院一律只收200元,判决不准离婚的,不再补收财产部分费用,判决离婚的,由审判庭补收;有的法院除收200元外,财产部分费用也预收,判决不准离婚的,再退还当事人;有的法院是财产部分费用预收,判决不准离婚的,不予退还。

  此次出台的意见统一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将退还受理费。

  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刘玉梅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女方登记结婚一个月后,来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称她被威胁,不得不与被告人结婚。

  刘玉梅说,这种撤销婚姻之诉如何收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按照婚姻类案件,该收200元,按照撤销案件,应收80元。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明确,撤销婚姻纠纷,应按照离婚案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