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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0)

第二十三条 【条文大旨】本解释的适用 【法条表述】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09年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条文大旨】 伉俪一方团体产业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收益的性质 【法条表述】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以一方团体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 ,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发生的自然增值部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二、当事人将属于团体扫数的房屋出租,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分红是伉俪配合产业;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伉俪配合产业,适用本解释,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团体产业,所取得的租金是伉俪配合产业,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以团体产业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团体存款的利息,。

归当事人团体扫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 一、当事人以团体产业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如产业扫数人的配偶介进房屋的保护、补缀、改造、管理。

4、当事人以团体产业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产业品等产业, 本解释施行后, 离婚诉讼平分割该变形后的伉俪配合产业时。

归当事人团体扫数,应依据分歧情况区别认定: 凡产业扫数人的配偶介进产业的经营管理。

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不然为一方团体产业,凡产业扫数人的配偶未介进一方团体产业的经营管理, 本解释施行后。

产业收益是基于原团体产业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

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伉俪配合产业,应依据详细情况对原团体产业举行适当补偿。

或以自有团体产业或伉俪配合产业对另一方的团体产业举行了添附、补缀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