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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被告死亡又无继承人的案件如何处理?
诉讼中被告死亡又无继承人的案件如何处理?
民二 陈华伟
案例:张某将一套房屋卖给李某,价款20万元,房款交付后,张某因房价上涨欲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突然死亡,经查张某无任何继承人。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意见认为,张某已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如果仔细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很容易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和被告死亡后,终结诉讼的条件设定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原告死亡,只要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即可裁定终结诉讼。而被告死亡的,需要同时满足“被告没有遗产”与“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这两个条件,才可裁定终结诉讼。而本案中,被告张某显然是有遗产的,那么有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呢?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这一规定,一个人留有遗产,即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并不等于该财产成为无主财产,而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本案中,如果张某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其遗产房屋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不是某一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房屋归国家所有。而接收该财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自然属于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问题在于,本案是直接追加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还是先中止诉讼,通过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判决该房屋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后,再追加接收财产的部门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笔者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那么非常该程序不能将原为私人的财产直接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因此本案应先裁定中止,待经过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后,再恢复诉讼。至于财产无主的申请,则可由本案原告李某向张某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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