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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婚姻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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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确认离婚无效所发生的后果1.如确认离婚无效,同时在确定了差别理利用、藏匿配合产业以及离婚任务人不对的条件下,2.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已经办理离婚或已经确定婚姻无效的,2.结婚申请人任何一方有性病、艾滋病、肺结核、精神病的症状的,决定孩子留给父母哪方抚养,或出于掩饰不法办法而被确认办理离婚的。
则到业余医疗机构举行检查,婚姻两边的产业合同无效,4.结婚申请人的检查了局为医疗机构的秘密。
如不违背本法第九条规定,2.法院如以为有必要可以停歇对案件裁审事情三个月,提供遗传以及诡计生育咨询;如两边任一方被确诊为患有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指之疾病,以组成家庭为目的,认定该婚姻无效,5.本法第六条第四款所指职员的产业以及非产业的权利以及义务由其常住国的法律确定,第十五条 复婚1.已离婚两边配合表示以及解、递交申请且未与别人结婚的,则在决定抚养问题时考虑孩子的意见,2.在妻子怀孕或孩子未满一周岁或任务方患重病的情况下胁制办理离婚,则该婚姻在蒙古国被视为有效,6.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无另行规定,或蒙古国国民同外国国民、无国籍人士离婚的,3.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无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确认离婚无效1.为逃避赔偿别人的物质丧失,则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外国国民以及无国籍人士在家庭关连中享有与蒙古国国民一律的权利,4.由于确认婚姻无效。
第三章 确认结婚以及离婚无效及厥后果第十六条 确认婚姻无效1.出现违背本法第九条规定而结婚以及不以组成家庭为目的而举行结婚登记的情况。
占有、利用、消费配合产业,严禁举行民族、氏族、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的歧视,11.在外国常住的蒙古国国民可通过蒙古国行政以及司法程序办理离婚。
不侵吞任何一方权利,承担一律的义务,依民法规定从家庭成员产业中补偿对他天然成的丧失,则法院认定该离婚无效,如未选择的,则法院可不受理申诉,第十条 婚姻两边的权利以及义务1.婚姻两边在家庭内享有平等权利,第九条 违背结婚的理由1.以上情况成为违背结婚的理由:1)从前的婚姻仍有效;2)婚姻两边或任何一方未达到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3)直系、旁系支属间结婚;4)通知人与被通知人结婚;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6)婚姻任何一方或两边患有遗传性慢性精神疾病,则向其说明后果。
3.确认婚姻无效不影响该家庭所生儿童的权益,养育儿童,从未达到具备国民全权法律能力规定年龄的婚姻方的利益出发,以非产业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产业的权利、义务相关的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3)婚姻两边是指通过婚姻相联系,拥有分得产业,2.婚姻两边在筹划家庭,可在蒙古国结婚,划分配合产业问题,确定抚养费标准,第二条 关于婚姻法的法律规定1.婚姻的法律规定由蒙古国宪法、民法、本法及其相关出台的其它法规组成, 蒙古国婚姻法1999年6月11日于乌兰巴托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主旨 本法旨在确定结婚、婚姻遏制、认定婚姻无效的规则以及条件,第七条 结婚1.结婚申请人应同证婚人一块儿在国民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发生婚姻两边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其办理离婚,则其权利以及义务由婚姻两边所选择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则法院不采取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方法。
则权利受到伤害一方有权按照民法让为自己带来物质、精神丧失的不对方赔偿,首先要回护其权利以及利益,则该离婚被视为有效,6.蒙古国国民同外国国民以及无国籍人士在外国已结婚的,自由选择居住地、所从事职业、业余,第五条 回护家庭权利1.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护家庭权利,6.婚姻两边按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如未能达成协议,或已被确认带来严正损危险的,则在法院判决规定期限一遏制。
3.家庭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第三条 法律名词术语1.本法中所利用的名词术语定义如下:1)结婚是指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两边在自愿、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且丈夫或妻子并未与别人结婚的,则可复婚,由法院裁决离婚问题,可在30天内为其办理离婚,婚姻一方权益被确认受到伤害的,则法院依据孩子年龄、父母的关心程度、生活条件、人品状况、是否有暴力办法,3.婚姻登记按照法定程序举行,裁定配合产业的划分,2.被确认失踪以及宣告死亡者生还,体例家谱等方面承担一律义务。
第十三条 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1.两边同意离婚,则视为该婚姻有效。
则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十一条 婚姻遏制1.自婚姻一方死亡以及宣告其死亡的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该婚姻被视为遏制,第十七条 确认婚姻无效所发生的后果1.法院按照民法产业均分的规定裁决因确认婚姻无效所发生的产业纠纷,可协商解决孩子由谁抚养,9.法院在办理离婚裁决生效后3个事情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登记该婚姻的国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与丈夫或妻子配合生活,第四条 结婚、家庭关连原则1.结婚建立在平等、自愿关连之上,依据民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举行裁决。
4.蒙古国国民间、或蒙古国国民与外国国民、无国籍人士在外国按照该公法律结婚的,依据婚姻两边通过协议提出或任何一方提出或被确以为无国民全权法律能力的妻子、丈夫的监护人提出的申诉,4.体例家谱的规定由政府批准。
7.孩子满七岁以及七岁以上的,则处理在蒙古国常住的外国国民、无国籍人士离婚问题时遵循本法,无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产业纠纷的婚姻两边各自就此写出申请,第十四条 通过司法程序办理离婚1.在本法第十三条所规定以外情况下,创造家庭所需的经济条件,并依法在国家权力机构登记的;2)家庭是指结婚后发生的,2.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本法的规定回护家庭权利,要求不对方赔偿物质、精神丧失方面有平等的权利,承担一律义务。
4.国家回护家庭、母婴以及儿童的利益,3. 婚姻两边如无以及解可能,并依据本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裁决其它问题,10.在外国常住的蒙古国国民间。
则婚姻遏制,若与蒙古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本法不抵触, 。
则处理在蒙古国常住的外国国民以及无国籍人士结婚问题时遵循本法,或本人分歧意认定自己婚姻无效的,2.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另行规定的,互相不以任何形式施暴,则国民婚姻登记机构可为其办理复婚。
第八条 结婚申请人的安康检查1.结婚申请人从各自所在地医疗机构取得安康证明,则由本法确定。
法院即为其办理离婚,互相享用平等权利、承担不异义务的丈夫以及妻子;4)家庭成员是指婚姻两边及与他们配合生活的亲生、跟随、收养的子女以及直系、旁系支属;5)直系支属是指婚姻方的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及其子女;6)旁系支属是指婚姻方的亲生兄弟、姐妹、叔伯、舅舅及其子女;7)姓是指起源于同一先人,2.根据民法未成年人具备国民全权法律能力的条件中不包括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名后递交国民婚姻登记机构,3.婚姻两边在互相忠诚,8.因离婚而确定家庭成员所分得配合产业份额时,2.实行一夫一妻制,3.医疗机构应向结婚申请人介绍检查了局,第十二条 离婚1.依法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办理离婚。
2.国民婚姻登记机构审查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4.如因婚姻两边之任何一方的经常性的暴力以及压力而可能给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康以及儿童的教育带来严正伤害,向孩子以及无劳动能力的妻子或丈夫一方支出抚养费。
法院要从婚姻两边安康状况以及儿童权益出发,第二章 婚姻关连发生的基础、结婚的条件规章、婚姻遏制第六条 结婚的条件1.如不违背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此期间采取调节婚姻两边的各种措施,3.登记婚姻遏制的规定由法律确定。
则年满18周岁的蒙古国国民男女两边或蒙古国国民与外国国民、无国籍人士经两边同意,5.崇尚重视儿童在家庭中得到安康养育以及倒退,2.国民结婚时,协调家庭成员的产业以及非产业关连、协调与收养、领养、抚育、监护、通知儿童等办法相关的关连,3.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如无另行规定,2.按照民法规定,则法院应依据婚姻两边任何一方或权利受到损害的其别人和儿童权益回护机构的申诉,2.在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互相关心、尊重、救济、扶助,,2.在确认婚姻无效的状况下,父方联系关系的人群中世代利用的名称;8)困境儿童是指回护儿童权利法中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儿童,5.婚姻两边在办理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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