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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继承人死亡,遗产从未分割,遗产份额应
多个被继承人死亡,遗产从未分割,遗产份额应当如何计算? (2012-10-31 15:28:48)
标签: 房产 继承 份额 杂谈 分类: 房产继承
本人将法官计算遗产份额的过程作了还原,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参考
一、刘父去世后,27号甲的份额为:
金母占1/3;
刘丙占1/3;
张庚占1/3;
二、刘丙去世后,27号甲的份额为:
金母占
张庚占
刘辛:
刘壬:
三、金母去世后,27号甲的份额为:
张庚占5/12;
刘辛占
刘壬占
王己占
刘癸占
刘戊占5/12÷3=5/36。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己。
原告刘癸。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齐某、杜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庚。
被告刘辛。
被告刘壬。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戊。
委托代理人吴×,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
原告王己、刘癸与被告张庚、刘辛、刘壬、刘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己、刘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齐
原告王己、刘癸称,本市某路某弄
被告张庚、刘辛、刘壬辩称,本市某路某弄27号甲私房已经登记在刘丙(张庚丈夫)名下,该房中没有原告可以继承的遗产部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父、金母共生育二子一女,即刘戊、刘丙(
另查,被继承人刘父、金母夫妇于
另查,本市某路某弄27号甲房屋修建完工证属于动迁范围,尚未签订动迁协议。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资料、1965年保证书、申请书、完工证、缴费单、具结书、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为证。
庭审中,原告王己、刘癸提出,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本市某路某弄
上海市某路某弄27号甲房屋,由王己、刘癸占有七十二分之十产权份额、刘戊占有七十二分之十产权份额、张庚占有七十二分之三十产权份额、刘辛占有七十二分之十一产权份额、刘壬占有七十二分之十一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金娣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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