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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兰考火灾“烧出”中国式收养困局
兰考火灾“烧出”中国式收养困局 民政部鼓励个人收养 专家称需警惕监管 本报盘点国外经验
美有调查员英有试养期
兰考火灾把"爱心妈妈"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局推到了公众面前。事后,当地民政局表示袁厉害不具备收养资格,而且根据此前河南省民政厅的定性,她的行为属于"非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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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门槛高,政府救济的力度不够,使得孤儿们既不能享受"家庭亲权"也不能享受"国家亲权"。这种情况下,孤儿们不依靠袁厉害又还能依靠谁呢?
9日下午,民政部表示,未来将在县级建设更多儿童福利院,同时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并把民间收养纳入监管。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上午接受法晚采访时称,适当放宽个人收养没有难度,主要在于政府监管要加强,否则有可能增加人贩子倒卖儿童的风险。而国外的试领养期,跟踪观察等都可以借鉴,用来防止虐待、倒卖儿童。
国内弊端 个人收养条件苛刻 甚至还有“潜规则”
类似的民间"非法收养"弃婴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兰考。2012年10月,"环卫工收养两名兔唇弃婴,为省钱每天吃1顿饭"也轰动一时,其他民间爱心人士大量收养弃婴的新闻,同样时常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不少被"非法收养"的孩子都面临疾病、营养不良、无人看管的窘境。但即便如此,这些地方也成了很多孤儿唯一的去处。
收养法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称,目前我国个人收养儿童的实体条件比较苛刻,,而且办理手续非常繁琐。
尽管理论上,县级以上的行政单位就可以办理领养手续,但是由于被收养人本身就没有父母,因而很难准备程序所要求的各种材料和证明。最初制定收养法的时候,之所以限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是因为政府担心收养人尽不到父母的义务,或者出现买卖、虐待、遗弃收养儿童的情况。
雷明光说,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老百姓对儿童收养的心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失独家庭很希望能收养孩子,但是现实中往往得不到满足。
不过,在国内想要收养孩子除了硬性指标还有"潜规则",一些地方的福利院甚至把收养当成赤裸裸的买卖。据报道,2009年,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
专家说法 收养法急需修改 可借鉴欧美做法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接受法晚采访时称,目前我国的收养法可以从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方面,适当放宽个人收养儿童的限制,另一方面,鼓励公益收养。
现在我国收养儿童的机构有许多都是私人的,并且处境非常艰难。比如,北京顺义区的"太阳村",就是无偿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慈善机构。
杨立新说,对于一些条件艰苦的慈善机构,国家应该大加鼓励,甚至给予必要的资助,并且从程序方面提供便利,比如被收养孩子的户口问题,这样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
意大利墨西拿大学教授、哈佛大学客座教授布鲁诺·塞尔吉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发达国家的社会慈善机构在收养孤儿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政府放开民间开办合理、健全的慈善机构,依靠他们的公信力保证善意合法的收养。
杨立新说,收养法已经存在好多年,要修改其实没有太大难度,主要在于政府需要加强管理。
放宽收养条件后,的确有可能增加人贩子倒卖儿童的风险,因此政府民政部门必须要加强监管。严核实收养人的身份和真实意图,虽然收养条件应该要放宽,但是不符合条件和意图不轨的人也绝对不允许收养。
国外的一些做法,例如试领养期,以及领养之后的跟踪观察,都是可以借鉴用来防止虐待、倒卖儿童的方法。对于慈善机构来说,政府更需要不定期对这些机构进行检查,严格杜绝虐待、倒卖儿童的行为。
他预计,收养法真要改的话,可能会等到和婚姻法统一修改。
国外经验
公民收养孤儿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发达国家法律中关于孤儿的福利和收养规定都极为严格:除了收入、住房等众多限制外,还要有漫长的"匹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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