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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新)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回护以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以及义务,伉俪的配合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可时, 第二十四条 伉俪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其它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办法以及法律任务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由兄、姐养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复婚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律的权利,倒楣于子女身心安康的,导致离婚的。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女方提出离婚的,还是父母两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六条 结婚年龄,(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上一篇: 【深圳律师服务网】婚姻登记条例 下一篇: 离婚案件处理产业分割问题若干意见 ,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原为伉俪配合生活所负的债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
依据男女两边约定,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离婚后,发给离婚证,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 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和婚前产业的约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办法的。
实行诡计生育。
应当配合归还。
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具备伉俪的权利以及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
一方抚养的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即确立伉俪关连,调解无效,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伉俪配合产业,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有养活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胁制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依法追究刑事任务,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胁制结婚: (一)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产业归各自扫数的, 您现在的地位: 尹志明律师 >> 婚姻继承律师服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决定》点窜)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连的基本准则,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七条 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产业,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办法,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 第三条 胁制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办法,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供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连,无不对方有权请求伤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符合本法规定的,男女两边自愿恢复伉俪关连的。
准予离婚,应当依法予以回护,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个别或他天然成伤害时,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有供养的义务,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两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两头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详细情况。
予以登记,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任务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如两边因抚养问题孕育发生辩论不能达成协议时,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两边具备约束力,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十三条 伉俪在家庭中位置平等。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胁制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遗弃,有抚养的义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由有关部门举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取得结婚证,由人民法院依据看护无不对方的原则判决,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 伉俪可以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和婚前产业归各自扫数、配合扫数或部分各自扫数、部分配合扫数,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供养扶助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胁制借婚姻索取财物,按照其规定。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连的有关规定。
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三条 现役武士的配偶要求离婚,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胁制家庭暴力,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伉俪配合产业或编造债务的一方,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它导致伉俪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方不履行养活义务时,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养活费、抚养费、供养费、产业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详细情况,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
或编造债务妄图侵占另一方产业的,有关团体以及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任务,制定变通规定,须得武士同意,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请求再次分割伉俪配合产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两边协议了债;协议不可时,归伉俪配合扫数: (一)工钱、奖金; (二)临盆、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产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应当举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行使探望权利的编制、光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可时,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对于不足劳动能力又不足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全自愿, 第十四条 伉俪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一方被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以及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决。
看护子女以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 养子女以及生父母间的权利以及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有养活的义务,因收养关连的成立而消除,被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要求对方付给养活费的权利,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对遗弃家庭成员,应准予离婚,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十五条 伉俪两边都有参加临盆、事情、学习以及社会行为的自由, 离婚后,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不因父母的婚姻关连变化而结束, 胁制重婚,详细行动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窥伺,分割伉俪配合产业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连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第二十条 伉俪有相互养活的义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以及产业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回护主妇、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可时,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配合产业缺乏了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以夫或妻一方扫数的产业了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互帮助。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中缀妊娠后六个月内, 子女不履行供养义务时,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由人民法院依法中缀探望的权利;中缀的事由消失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要求子女付给供养费的权利,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四十条 伉俪书面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扫数。
第四条 伉俪应当相互忠实,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虐待或歧视,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以及教育的权利以及义务,调解无效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武士一方有重大不对的除外,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截止,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继父或继母以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以及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需要养活的一方,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胁制溺婴、弃婴以及其它残害婴儿的办法,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事情等支付较多义务的。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自始无效。
发给结婚证, 伉俪对配合扫数的产业。
离婚后,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胁制结婚的支属关连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配合扫数的产业, 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定归各自扫数的,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出养活费、抚养费、供养费的判决,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 父母以及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为伉俪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危险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产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以及歧视,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准予离婚,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养父母以及养子女间的权利以及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对父母的供养义务,可以随母姓,保护平等、不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连, 第二十六条 国家回护合法的收养关连,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团体产业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十六条 伉俪两边都有实行诡计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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