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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继承法冲刺:遗赠扶养协议

司考继承法冲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1、主体: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2、性质

(1)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非合同;

(2)权利义务: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3)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3、效力: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是双务有偿;后者是单务无偿

(2)前者赠与在死亡后发生效力,后者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题】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4题,单选)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